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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是一年)

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是一年)

内容导航:
  • 消费者反悔权和合同法解除权,撤销权的区别
  • 合同解除和撤销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 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
  • 撤销保险合同和退保以及解除保险合同的区别
  • 在合同法中"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是什么?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 Q1:消费者反悔权和合同法解除权,撤销权的区别

    ①反悔权和解除权都是形成权,撤销权是形成诉权。
    ②反悔权属于法定解除权;解除权包括法定和约定解除权,行使只需要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撤销权是形成诉权,行使需要通过诉讼方式,需要判决生效。
    ③反悔权和解除权不可溯及既往,撤销权行使合同自始无效。

    Q2:合同解除和撤销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市盈率=市价/每股收益
    你第一个问题如果通过上面的公式可以机械地回答成为目标价和每股地收益成正比。一般地教科书都是这样教的。
    但是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其实只要深入问一下这个市盈率的公式,我们就知道这个公式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市价采用当前的股票价格,但是每股收益采用的是什么呢?上市公司一年公布一次年报,你今年知道的只是它去年的收益,那你用现在的价格除以去年的收益,有什么意义呢?
    所以现在可以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你买的钢铁股为什么市盈率很低,但是不涨呢?就是因为钢铁行业从2003年就开始处于景气周期的高峰,所以近几年来的收益很好,大幅度拉低了市盈率。那是不是市盈率低就代表你的股票一定涨呢,未必。
    因为股票炒的就是预期,是股票的未来,大家都预期钢铁行业景气高峰已经过去,未来很难维持这么高的盈利,所以现在你用去年每股收益计算出来的静态市盈率,说明不了问题。
    而其他行业的平均市盈率的确相差很大,例如一般高科技股票的市盈率很高,因为大家对他的未来增长预期比较好,而一些传统周期行业例如金属钢铁,相对比较低。
    市盈率其实很多时候用在一个互向比较的情况下多一点,因为国内不同行业很难比较,所以和国外比较,参考不同价值体系下面的定价标准就比较有意义。
    例如在国外钢铁平均市盈率是13,那中国平均是8,所以普遍认为价值低估。
    但是是否低谷了呢?这个就是个人判断和价值观的问题了。
    最后,每股净资产和市盈率无关。和市净率有关,等于市价除以每股净资产

    Q3: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适用一般的赠与合同,时间限制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法律后果是赠与义务溯及既往消灭,但两种合同不得撤销:
    1、救灾、扶贫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合同;2、经过公证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是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或生活,时间限制是赠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法律后果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两者发生效力的时间限制不同,前提条件也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Q4: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撤销权是针对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使,解除权是自身参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行使。前者如;他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房子卖给第三者,债权人就可以针对债务人的卖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后者一般反映在合同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或约定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时,要求解除合同。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Q5:撤销保险合同和退保以及解除保险合同的区别

    是连着的,第一就是没交钱中间就是交了钱第三个就是公司考核客户有点小问题

    Q6:在合同法中"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是什么?

    (1) 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第一是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第二是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第三是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第一,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第二,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第三,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合同法》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2)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3)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4)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5)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6)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Q7: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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