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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基金有限合伙人)

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基金有限合伙人)

内容导航:
  • 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 韦尔股份是什么公司
  • 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的本质区别?
  •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吗
  • 什么是合伙制私募基金
  • Q1: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7-12-12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683号1楼151室。

    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602MA2BD8W23L,企业法人中芯科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宁波)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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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韦尔股份是什么公司

    韦尔股份,即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5日,主营业务为半导体分立器件和电源管理IC等半导体产品的研发设计,以及被动件、结构器件、分立器件和IC等半导体产品的分销业务。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TVS、MOS、肖特基、IC、射频、卫星直播芯片、半导体。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于移动通信、车载电子、安防、网络通信、家用电器等领域。

    扩展资料;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承销商和,上市保荐人都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5月1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虞仁荣、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青岛融通民和投资中心、嘉兴豪威股份投资合伙企业、上 海唐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嘉兴水木豪威股份投资合伙企业等。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法人代表是马剑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Q3: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的本质区别?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有限合伙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及普通合伙人(GP, General Partner)。简单而言,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只有其中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Q4: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吗

    可以的,一般人都会用有限合伙发行产品

    Q5:什么是合伙制私募基金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
    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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