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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基金余额(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哪些)

存款保险基金余额(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哪些)

内容导航:
  • 存款保障基金是什么?
  • 余额宝存款保险吗?
  • 为什么银行存款协议不提及存款保险基金赔付问题?
  • 存款保险是指什么向存款保险基金
  •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以下哪些存款损失不予偿付
  • 最新的存款保险条例内容是什么?
  • 你知道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由谁管理吗
  • Q1:存款保障基金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保障社会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而集中起来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是社会保险的核心问题。
    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大财政干预力度,走市场化、社会化之路,并通过立法调节,是解决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
    日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透露,国家将修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项的讲话预示着国家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和方法上将有重大改革,有关人士指出,这种改革也是在看到过去社保基金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后所作的抉择。
    事实上,华北石油管理局失业保险金的违规发放只不过是近些年以来我国社保基金管理黑洞的冰山一角。此前,已经有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和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社保基金被骗、广州8亿元社保基金被挪用等恶性事件被披露于众。
    认清当前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有助于对症下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以使其真正实现保值增值和为多数民众服务的目的。
    社保基金管理问题
    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还存有诸多的问题,综合看来,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各级别、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造成地区、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同时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另外,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机构重置,人员臃肿,效率低,浪费严重。
    二是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性为主,投资模式单一,除保证正常开支外,其结余部分仅限于存入专业银行或购买国债。近几年,银行存款率的不断下调使基金收益率也不断下降,国债的利率受银行存款率的影响也大幅度下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效益越来越差,加之通货膨胀,基金的保值都成问题,增值就更无从谈起。
    三是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我国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挤占和贪污的现象屡屡发生。
    四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使用是广大职工人员十分关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贴、失业保险金领取、养老保险金发放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项目应该公开化、透明化。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贪污的现象却屡屡发生。
    解决途径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采取如下对策加以完善。
    首先,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通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既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基金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和责任,又强化了基金监督的手段。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保证基金安全和完整,预防挪用滥用基金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机构、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暂存收缴的各项基金收入,除按规定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基金外,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户主要用于支付基金开支项目,除按规定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一般只支不收;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基金,其作用是接受从收入户划入的资金并向支出户拨付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必须从支出户中拨付。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应定期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月或季将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数额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金;需要调整预算的,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财政部门除根据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和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这一措施一旦得到全面落实,相关部门的责、权、利也就得到了清晰的定位,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会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其次,注重发挥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财政部门虽然也参与基金的管理,但并没有发挥其优势。我国没有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对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国家、单位、个人社会保障负担到底有多大,谁也说不清楚。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利于政府统筹规划社会保障事业,克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混乱。同时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有利于实现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规则化,防止基金的挪用、贪污或浪费。
    第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市场化、社会化。作为基金管理的主体??政府不再担当实施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角色,只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保障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市场营运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基金的筹集渠道也可以多样化,如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等。我国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就业形势也比较严峻,仅靠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难以弥补基金缺口。
    在基金的防损方面,为了更有效地堵塞虚报、冒领等“黑洞”现象,必须加大各个机关之间的相互合作。我国在许多城市的街道社区已经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他们作为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审核主体,能够有效地监督基金的发放。同时我们也要发挥网络的优势,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网络,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联网沟通,以便及时了解信息,杜绝虚报、冒领。
    在基金的具体运营方面,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机构,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使基金按照市场规则运营,这既有利于提高基金的使用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又能杜绝基金被挤占、挪用、贪污现象的发生。
    第四,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对基金运营情况的监督。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尚未出台,因此及时修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从现实情况来看,整个条例要体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还要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收缴,如筹资的方式、渠道,收缴的机关,收缴后存放的地点等。二是基金的营运,如投资的方式、日常开支方面的规定等。三是基金的发放,如基金发放的机构,发放的方式等。四是规定有关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应受到何种处罚,同时规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应该承担的责任。
    除此之外,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由立法部门牵头,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协作,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社保基金加以监管,从而建立起严格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Q2:余额宝存款保险吗?

    相对来说 还算保险

    Q3:为什么银行存款协议不提及存款保险基金赔付问题?

    这是因为银行,存款保险是人民银行强制要求的,这个是不用包含在存款协议里面的

    Q4:存款保险是指什么向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喵喵保)

    Q5: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以下哪些存款损失不予偿付

    大智慧就可以,国泰君安网站有

    Q6:最新的存款保险条例内容是什么?

    为银行破产踏平的道路。以后商业银行和民资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如果银行破产了,有一定的保障。以前无论是何种性质银行,破产就得由政府承担责任,现在不是了。所以今后存钱要注意选择银行,别把金子都埋一个坑里。
    条文:
    存 款 保 险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Q7:你知道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由谁管理吗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单独成立一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由原武汉分行行长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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