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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和主板上市区别(主板上市好还是创业板上市好)

股票上市和主板上市区别(主板上市好还是创业板上市好)

内容导航:
  • 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上市有什么区别
  • 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 上市公司上市主板和中小板主要区别是什么?
  • 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区别
  • 中国的创业板和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有什么差别?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
  • 在主板上市是什么意思
  • 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区别
  • Q1: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上市有什么区别

    一、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相同之处
    1.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全国性交易场所
    2.有着相同的监管体系—由证监会统一监管。
    3.统一的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二、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则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
    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2.在准入条件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设财务门槛,也没有主营业务要求。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创业板不仅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无,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还要求主营业务突出,集中有限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3.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自然人和机构都有具体要求。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侧重于赚取企业成长的钱。而主板与创业板则侧重于通过股票买卖赚取市场差价。
    5.交易规则不同。新三板200人限制和投资者限制决定了较低的流动性。另外,新三板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可流通股权比例低。在交易方式上,新三板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而主板、创业板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6.信息披露不同。新三板信息披露要求低于创业板。新三板仅需年半年报和年报,季报不强制披露,另外还无强制预披露要求。新三板相对创业板规模更小,企业生命周期更前端,行业更细分。

    Q2: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1、主营业务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

    2、对董事及管理层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创业板的要求是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创业板的要求是2年。另外,创业板还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出了特别要求,即“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可见,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相对严格。

    4、募集资金运用不同

    主板要求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而创业板的资金运用更为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Q3:上市公司上市主板和中小板主要区别是什么?

    区分主板和中小板的巨大差别
    次新股的行情一般产生于震荡的常态行情中,在主流热点逐渐消失,新的主流热点没有形成之时,次新股行情往往成为维持市场人气的主要板块。目前,A股次新股主要在深圳中小板和上海主板上市。上市的背景、规模等因素决定了两者的巨大区别。
    中小板新股机会把握
    规律之一:一般低于首日涨幅平均水平的次新股,在其后的表现中更有机会。操作中,一定注意那些首日涨幅偏低的股票,其机会要远大于其他个股。此外,虽然同属于中小板股票,但股本的差异仍然决定了首日涨幅的高度,比如在流通股本超过6000万股以上的5家中小板公司中,剔除中工国际其首日平均涨幅仅为59.38%,远低于4000万流通股本以下品种的水平。
    规律之二:相对于4000万股以下流通股本的品种而言,尽管6000-8000万股的流通股本要大很多,但其总体也是偏小的,其流动性性比4000万股以下流通股本的品种好。对于大机构而言,其流动性是决定其投资的一个重要参数,而6000-8000万股的流通股本从后期炒作角度而言,无疑将更胜一筹。何况它们上市首日的定位要低于4000万股以下流通股本的品种,这类流通股本相对较大的中小板股票应该作为上市后期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品种。
    规律之三:行业地位差异并不完全决定其后期走势,如远光软件、瑞泰科技等品种,尽管首日定位很高,但其后期走势无一例外地缓慢走低。但化工类股票中江山化工的首日涨幅较低,后期却成为中小板股票中涨幅最大的品种之一。其关键还在于低起点的股票往往蕴涵着价值低估,在表现相对一般的基础类行业中挖掘黑马是一个方向。
    主板次新股机会把握
    由于没有小流通股本的优势,主板上市的次新股上市定位拼的是基本面的好坏,其首日定位总体比较合理,特别在相对小流通股本的品种中容易跑出黑马。其市场机会在于:第一,中国国航的破发是一种标志,其后大盘新股的发行节奏有所放慢,当市场环境改变时,此类“受委屈”的公司往往出现爆发性行情;第二,管理层有意让更多的好公司和大市值公司登陆内地股市,一来增加蓝筹数量,二来稳定大盘;第三,股指期货即将在年底正式推出,大盘蓝筹指标股必定会成为机构长期持有的筹码,短期内出现的稀缺性,使得这些股票具有了上涨动力。

    Q4: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区别

    企业在主板还是创业板上市,是在发行、上市及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则上有所区别,这体现在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对主板和创业板不同的规则中。创业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不同体现在以下:
    一、企业类型不同
    成立创业板市场就是想对那些处于成长型的、创业期的、科技含量比较高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平台。
    主板在拟上市企业的所属行业及类型方面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企业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都可以申请上市。
    二、企业规模不同
    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主板市场规模最大,创业板比较小。
    创业板的特点是企业规模小,筹资额也小,以一家企业募集一个亿计算,即使一年上市一百家,也就是100多亿,还顶不上一个大盘股筹资额大。
    三、上市条件不同
    1、盈利要求不同
    根据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在主板IPO必须达到的盈利标准是:(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三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创业板对发行人的盈利要求相对较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发行人的业绩指标: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需要指出的是,这两项业绩指标是选择性标准,只要二选一即可。
    2、股本要求不同
    创业板要求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而主板要求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元(见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后最低要求是5000万元(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资产要求不同
    与实物资产和资金相比,无形资产价值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为了防止发行人出现资本不实的情况,主板对发行人无形资产的比重作出了限制,要求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而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创新性企业,这类企业的利润来源主要是自主知识产权。如果采取与主板同样的无形资产比例要求,显然与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不符。因此,《创业板首发办法》仅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对无形资产的比例没有限制。这样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无形资产最高可以达注册资本的70%
    4、主营业务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
    5、对董事及管理层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创业板的要求是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创业板的要求是2年。另外,创业板还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出了特别要求,即“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可见,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相对严格。
    7、募集资金运用不同
    主板要求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而创业板的资金运用更为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四、 上市报审环节不同——是否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意见
    证监会在对主板上市的企业初审时需要征求发行人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内容分别为是否同意发行股票、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创业板企业在报审程序上有所简化,报审前不再要求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也不再要求征求国家发改委就募集资金投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
    五、发审委组成人员不同
    根据证监会2009年5月13日新修订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对主板和创业板分别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主板发审委委员和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不能兼任。
    六、对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要求不同
    保荐人对主板IPO企业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作了适当延长。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可见,不管是首次发行还是再融资,创业板保荐人的保荐期间都比主板长,保荐责任也强化了。
    七、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面比主板要求更严格,具体表现为:1、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考虑到网站披露的便捷性,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制定网站为主。2、信息披露更加及时,要求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披露临时报告。3、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对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要求也更加严格。4、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八、退市制度不同
    由于创业板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在退市安排上创业板采取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摘牌制度。一旦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上市公司就会被摘牌,这样可以避免上市公司壳资源的过度炒作,但也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在退市标准上,除了主板规定的退市标准外,创业板将新增若干退市标准:1、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净资产为负;3、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在退市程序上,创业板将针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这些退市情形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和中期报告;净资产为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这意味着创业板并不必然要经过ST、*ST等警示过渡阶段,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违规情况,将直接摘牌退市。
    另外,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九、投资者准入制度不同
    由于创业板公司具有上市条件低、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相应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就大,所以创业板市场需要事先设定一定的准入要求,要求投资者对创业板的风险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而主板对投资者就没有这些限制,也没有准入要求。
    十、法律依据不同
    主板的主要法律规定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创业板主要法律法规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09年10月1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7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7月15日)

    Q5:中国的创业板和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有什么差别?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都是不够在主板上市条件的,盈利能力、投资规模等次于主板上市公司而且生产的产品还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可,但其公司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推出创业板就是为了能够给这些优公司一个融资平台,使其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发展中遇到的资金瓶颈。但现在的创业板有点变味了。不过在中国这些都很正常。

    Q6:在主板上市是什么意思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分为: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市场);二级市场(就是你问的主板市场,目前包括上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中小板市场);三板市场(退市的股票和原来STAQ和NET系统的法人股交易市场);还有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即二板市场)。
    所谓在主板上市就是说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Q7: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区别

    企业在主板还是创业板上市,是在发行、上市及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则上有所区别,这体现在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对主板和创业板不同的规则中。创业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不同体现在以下:
    一、企业类型不同
    成立创业板市场就是想对那些处于成长型的、创业期的、科技含量比较高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平台。
    主板在拟上市企业的所属行业及类型方面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企业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都可以申请上市。
    二、企业规模不同
    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主板市场规模最大,创业板比较小。
    创业板的特点是企业规模小,筹资额也小,以一家企业募集一个亿计算,即使一年上市一百家,也就是100多亿,还顶不上一个大盘股筹资额大。
    三、上市条件不同
    1、盈利要求不同
    根据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在主板IPO必须达到的盈利标准是:(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三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创业板对发行人的盈利要求相对较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发行人的业绩指标: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需要指出的是,这两项业绩指标是选择性标准,只要二选一即可。
    2、股本要求不同
    创业板要求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而主板要求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元(见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后最低要求是5000万元(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资产要求不同
    与实物资产和资金相比,无形资产价值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为了防止发行人出现资本不实的情况,主板对发行人无形资产的比重作出了限制,要求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而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创新性企业,这类企业的利润来源主要是自主知识产权。如果采取与主板同样的无形资产比例要求,显然与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不符。因此,《创业板首发办法》仅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对无形资产的比例没有限制。这样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无形资产最高可以达注册资本的70%
    4、主营业务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
    5、对董事及管理层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创业板的要求是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创业板的要求是2年。另外,创业板还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出了特别要求,即“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可见,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相对严格。
    7、募集资金运用不同
    主板要求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而创业板的资金运用更为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四、 上市报审环节不同——是否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意见
    证监会在对主板上市的企业初审时需要征求发行人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内容分别为是否同意发行股票、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创业板企业在报审程序上有所简化,报审前不再要求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也不再要求征求国家发改委就募集资金投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
    五、发审委组成人员不同
    根据证监会2009年5月13日新修订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对主板和创业板分别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主板发审委委员和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不能兼任。
    六、对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要求不同
    保荐人对主板IPO企业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作了适当延长。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可见,不管是首次发行还是再融资,创业板保荐人的保荐期间都比主板长,保荐责任也强化了。
    七、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面比主板要求更严格,具体表现为:1、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考虑到网站披露的便捷性,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制定网站为主。2、信息披露更加及时,要求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披露临时报告。3、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对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要求也更加严格。4、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八、退市制度不同
    由于创业板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在退市安排上创业板采取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摘牌制度。一旦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上市公司就会被摘牌,这样可以避免上市公司壳资源的过度炒作,但也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在退市标准上,除了主板规定的退市标准外,创业板将新增若干退市标准:1、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净资产为负;3、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在退市程序上,创业板将针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这些退市情形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和中期报告;净资产为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这意味着创业板并不必然要经过ST、*ST等警示过渡阶段,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违规情况,将直接摘牌退市。
    另外,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九、投资者准入制度不同
    由于创业板公司具有上市条件低、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相应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就大,所以创业板市场需要事先设定一定的准入要求,要求投资者对创业板的风险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而主板对投资者就没有这些限制,也没有准入要求。
    十、法律依据不同
    主板的主要法律规定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创业板主要法律法规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09年10月1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7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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