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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期权开户测试题(期权考试测试通过标准)

个股期权开户测试题(期权考试测试通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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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期权开户考试怎么容易过

    三个字,别犯二。这就行了,题都是考察你是不是那种激进派的投机者,你只要当一个稳健派的投资者就可以了。期权的开户条件比较苛刻,如果开期权你顺变可以开个股指期货,我是研究这方面的,自认为还是比较不错的,可以交流交流。

    Q2:个股期权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内容来自用户:小辫子送炒

    期权培训测试题姓名: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15题)1、二级投资者可以进行的个股期权交易类型包括()。A、买入开仓、卖出开仓、备兑开仓策略C、买入开仓、卖出平仓、保险策略策略B、买入平仓、卖出开仓、保险D、卖出开仓、买入平仓、保险
    2、对于即将到期的合约,以下哪种情况风险相对最小()A、深度实值权利方B、深度实值义务方
    C、深度虚值权利方D、深度虚值义务方3、当客户因保证金余额不足触发即时平仓线、交易所盘后平仓线、公司盘后平仓线时,客户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将实时风险值降低至()以下。A、公司盘后平仓线B、预警线C、追保线D、资金提取线4、卖出ETF认沽期权开仓的投资者,()A、必须持有足额的标的ETFB、必须持有现金充当保证金C、需要支付权利金D、账户内无任何强制要求
    5、客户B在公司的全部账户净资产为90万元,近6个月日均持有沪深市值为55万元,则客户B的买入开仓额度为()。A、12万元B、11万元C、10万元D、9万元6、投资者卖出认购期权最大收益是()
    A、权利金B、执行价格-市场价格C、市场价格-执行价格D、执行价格
    +权利金7、王先生以0.3元每股的价格买入1张行权价格为20元的甲股票认购期权M(合约单位为10000股),买入1张行权价格为24元的甲股票认购期权N,股票在到期日价格为22.5元,则王先生买入的认购期权()A、M行权,N不行权C、M不行权,N不行权8、认购期权的空头()A、拥有买

    Q3:个股期权投资者考试二级多少道题目

    这个暂时还真没看到个股期权投资考试二级多少题的文章,文库里有个10题,不知道靠谱不。
    。一级投资人: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认购期权);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Q4:期权从业考试题

    内容来自用户:lby_sz

    试卷|
    单选题(共50题,每题2分)
    1、期权属于()
    A.股票
    B.基金
    C.衍生品
    D.债券
    2、投资者卖出认沽期权,则()一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A.有义务卖出
    B.有义务买入
    C.有权利买入
    D.有权利卖出
    3、期权买方可以在期权到期前任一交易日或到期日行权的期权是()
    A.欧式期权
    B.认购期权
    C.认沽期权
    D.美式期权
    4、上交所股票期权合约的到期日是()
    A.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四
    B.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
    C.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
    D.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五
    5、期权合约标的是上交所根据一定标准和工作机制选择的上交所上市交易的()
    A.股票或ETF
    B.债券
    C.LOF
    D.期货
    6、上交所ETF期权合约的最小报价单位为()元
    A.0.001
    B.0.01
    C.0.1
    D.0.0001
    7、上交所断路器制度规定,盘中(最新成交价格)相对参考价格涨跌幅度达到(),暂停连续竞价,进入一段时间的集合竞价交易
    A.max{50%×参考价格,5*合约最小报价单位}
    B.30%
    C.20%
    D.0.005元
    8、行权价格低于标的市场价格的认购期权是()
    A.超值期权
    B.实值期权
    C.虚值期权
    D.平值期权
    9、以下关于期权与权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发行主体不同
    B.权证的投资者可以作卖方
    C.权证的投资者需要保证金

    Q5:如何开通期权账户?

    您好!开立股票期权账户需一定条件,然后本人携带相关资料于交易时间内到开户营业部办理。开户条件如下: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我司的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具备与您拟申请的交易权限相匹配的模拟交易经历。(如没有模拟交易经历,需先开立模拟账户进行交易)
    3、您名下任一个沪A账户在中登开户满6个月或以上,并在我司或其它证券公司曾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或任一个沪A账户在中登开户满6个月或以上,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4、通过交易所期权知识水平测试,具备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5、在我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级别为稳健型、积极型或进取型,且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间在1年以内。投资者可接受的最长投资期限、投资品种范围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期限、所属投资品种范围匹配。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情形。

    Q6:投资者需通过哪些测试才能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只有符合标准的投资者才可以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只有符合标准的投资者才可以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包括
    (一)通过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二)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期货交易经验;
    (三)申请开户时证券账户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四)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组织投资者参与交易所的测试,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个股期权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五)拥有个股期权模拟交易经历(只开户无交易记录不算),并且模拟交易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交易笔数10笔以上;同时参与了认购、认沽期权交易,进行了有效行权申报等。

    Q7:个股期权投资者考试二级多少道题目

    这个暂时还真没看到个股期权投资考试二级多少题的文章,文库里有个10题,不知道靠谱不。
    。一级投资人: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认购期权);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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